高龄孕妇出车祸流产法院会怎么判赔? 抚慰金超过了医药费
导读: 扬子晚报网8月5日讯(通讯员陆妍记者任国勇)近日,南京六院城东法庭审理的一起高龄孕妇因交通事故流产向保险公司和侵权人索赔的案件,经南京中院二审维持原判,人获赔损害抚慰金25000元,超过医药费。车祸发生在去年…
扬子晚报网8月5日讯 (通讯员 陆妍 记者 任国勇) 近日,南京六院城东法庭审理的一起高龄孕妇因交通事故流产向保险公司和侵权人索赔的案件,经南京中院二审维持原判,人获赔损害抚慰金25000元,超过医药费。
车祸发生在去年6月,汪某驾驶大客车在六合撞上女子陈某骑的电动自行车致她受伤。部门认定,汪某负全部责任。陈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小腿软组织挫伤,早孕,孕周13周,8日入院时经B超检查可见胚芽及心管搏动,14日、15日、21日和23日分别经B超检查均未见心管博动,经妇科会诊考虑稽留流产。当月26日接受刮宫术,30日出院。事发时,陈某达39岁,事发前一天在社区医院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此次怀孕是她第三次怀孕,前两次怀孕,正常分娩一次,流产一次。
汪某所驾大型客车系金龙公司所有,白鹭公司租用经营,汪某系白鹭公司雇佣的驾驶员,事发时正在从事雇佣活动。金龙公司为该车在平安保险江苏分公司处投保交强险,白鹭公司为该车在人保南京分公司处投保了保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去年8月,陈某提起诉讼称,她与现任丈夫均为二婚重组家庭,各自分别与前任伴侣育有一名子女,且均由前任伴侣抚养,她与现任丈夫婚后一直希望生育子女。事发时,她怀孕三个月,事故造成受伤,但考虑怀孕不能用药,她在未打麻药的情况下忍痛接受清创缝合小腿伤口,但仍未保住胎儿。她认为事故直接导致妊娠终止,受到巨大创伤,对未来生活也产生负面影响,事发后至今无法怀孕,现已40岁,再度顺利怀孕十分困难。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五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8704元及损害抚慰金30000元。
该案承办徐子敬多次组织保险公司与陈某调解,但因陈某未构成伤残,保险公司拒赔损害抚慰金。徐认为,虽本次交通事故未造成陈某伤残,但直接导致她终止妊娠,对于一位年近40周岁的女性而言,不仅在身体上,更带来了对未来生育的不利因素及家庭等各方压力,生活必将产生负面影响,综上因素,对她损害抚慰金酌情认定25000元。该案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向南京中院上诉,要求对损害抚慰金改判,后经南京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编辑:乔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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