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人重伤家有孕妇可不可以办缓刑?
导读: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妇女怀孕是可以判处缓刑的条件但并不是判处缓刑的充分条件。判处缓刑必须满足刑事诉讼法的其他情形如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会、串供等。《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妇女怀孕是可以判处缓刑的条件 但并不是判处缓刑的充分条件。判处缓刑必须满足刑事诉讼法的其他情形如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会、串供等。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较轻的犯罪。而的轻重是与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我国刑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为被判处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就是因为这些犯罪的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因其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至于性质相对更轻的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因法院不仅仅是根据性质作出具体量刑,法院认为有必要适用管制刑罚进行处罚,所以故将管制刑列为不适用缓刑制度的刑种。所谓“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决确定的刑期而不是指刑。犯罪所犯之罪的刑虽然是中期或长期有期徒刑,但他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确定的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
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虽然被判处或短期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尚未适用缓刑,因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只能是审判人员的一种推测或预先判断,这种推测或判断的根据,依法只能是犯罪情节较轻、表现较好。在这两个因素中,犯罪情节较轻属于已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综合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两个方面加以综合评判。表现较好属于未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的再犯可能性较小,应当根据的罪后各种表现,并适当考虑的一贯表现作出评判。
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圣艾斯特莱雅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来源:
免责声明:凡本网转载自其他媒体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引起的纠纷,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将在24小时内作更正、删除等相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