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裁判文书网
导读: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元检公诉刑诉(2014)177号被告人崔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世军、于佳乐出…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元检公诉刑诉(2014)177号被告人崔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世军、于佳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及人臧雪娟、董亚军、代理人崔忠玉、翻译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4、证人崔忠玉证言,崔某某是他儿子。2013年4月份,徐术新说他儿子崔某某偷徐术新家东西了,他到徐术新家去看,丢了一个银佛爷和一个银戒指。两件物品崔某某在脖子上和手上戴着呢,还有三盒中华烟。后来他把一个银佛爷和一个银戒指还给徐术新,又给徐术新人民币150元。
11、抓获经过,2013年07月22日1时20分许,元宝山进行巡逻时,发现一名男子手持一根铁棍形迹可疑,欲上前对其进行时,该男子看见就跑,追赶并将该男子控制,当场在其身上搜出光盘8张、DVD放映机一台。铁钎子一把,经核实光盘和DVD系超越电子门市被盗物品,在作案现场门口遗留一把铁锤及兰黑色弯梁摩托车一台。将该男子带回元宝山进行询问,该男子系聋哑人崔某某,会写汉字,对作案经过供认不讳。
14、被告人崔某某供述,2013年4月21日上午,在元宝山镇马架子村五组刘某某家,盗窃银佛一个、银戒指一枚、软中华烟3盒。软中华烟他抽了。第二次也是在元宝山镇马架子村五组李某某家,盗窃东芝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第二次2013年7月份在元宝山矿商业街的神奇超越电子门市,盗窃金正牌1710型EVD一台、八盒DVD。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事实清楚,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崔某某系又聋又哑,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可以从轻处罚。人提出被告人崔某某系又聋又哑,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崔某某确有表现,没有再犯罪的,经社会调查,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之,判决如下: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来源:
免责声明:凡本网转载自其他媒体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引起的纠纷,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将在24小时内作更正、删除等相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