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丧嫁娶、衣食住行、买进卖出……民法总则条条款款与你相关
导读: 从出生到成年,从结婚生子到步入老年,直至离世,我们的一生都与各种民事活动发生关系,我们的基本权益也需要得到保障。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国民法总则》。这部中国民的开篇之作,广泛确认了…
从出生到成年,从结婚生子到步入老年,直至离世,我们的一生都与各种民事活动发生关系,我们的基本权益也需要得到保障。
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国民法总则》。这部中国民的开篇之作,广泛确认了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项权益,实现对人“从摇篮到坟墓”各个阶段的。
民法总则貌似“高大上”,其实抽象的法律条文背后涉及的是千姿百态的社会生活,与你我息息相关。民法总则是保障每个人身和财产的“法”,是每个人生活的指南。
在司法实践中,继承案件中“遗腹子”享有何种权益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目前也已有这方面的判例。
民法总则第16条提出,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事能力是一个人能否享受民事的前提。此次民法总则创设了“胎儿利益特别制度”,肯定了胎儿的民事能力,有效了胎儿在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方面的权益。也就是说,自然人还在妈妈肚子里时,就已经拥有民事了。
孩子长到多大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民法总则第19条提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也就是说,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所有民事权益都由他们的代理人予以。而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获得不附义务的赠与,也可以从事买作业本、交学费、借书等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此次民法总则将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由10周岁下调到8周岁,是考虑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儿童的认知水平有了显著提高。
在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当中,最大的问题就是,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2015年2月,我国首例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在江苏徐州宣判。11岁的小玲遭受父亲邵某长期,而母亲王某履行抚养义务。好心人张妈妈暂时收留了小玲,但由于相关法律的“盲点”,张妈妈不能成为她的新监护人。法院判决撤销案件中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权,并指定当地民政局为监护人。
对此法律作了规定,有关组织和个人都可以监督监护人的监护行为,发现这样的行为就可以撤销他们的监护人资格。国家民政部门作为国家监护的监督机构,负有更为重要的职责,并且在未成年人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可以自己当监护人,好未成年人的权益。
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我们日常生活中,如旅游开房、办理银行卡、考试报名信息采集等行为,都有可能造成个人信息泄露。根据民法总则规定,“个人信息”作为民事写入了法律,并且,那些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组织和个人也被明确了特别义务,强调了个人信息的取得必须依法。民法总则为个人信息加了一堵最强版“防火墙”,全程监督和根治个人信息泄露。
见义勇为者“救人未果反被追责”的现象,近年来屡有发生,导致人们不敢见义勇为。针对这种尴尬局面,要求立法避免此类事件的呼声越来越高。老百姓关注的是:如果救助人对被救助人造成损害,要不要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总则第183条规定,因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两条被称为“法”,打消了人们“救人怕被讹”的顾虑。一方面,做好事受损失,可以从受益人处得到补偿;另一方面,做好事时造成受助人损害,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诉讼时效是指人在期间内不行使,该期间届满后,就不再受。不过,现实中,因诉讼时间过短造成损失的情况并不少见。错过诉讼时效导致讨债难的情况较多,给不诚信的人留下了空间。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学界和实务界认为两年太短,一直在呼吁对此进行修改。
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请求民事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延长诉讼时效,就相当于延长了“找人”“找”的时间,有利于债权人的利益。
值得一提的是,关于诉讼时效,民法总则第191条规定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即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后可“秋后算账”,这是对未成年人的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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