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个不准”规范纪检干部婚丧嫁娶事宜
导读: 日前,区纪委进一步加强全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结合《准则》《条例》的新、新要求,制定并下发了《关于规范平谷区纪检监察干部办理婚丧嫁娶的暂行规定》(简称《规定》),促进全区纪检监察干部廉洁自律,加大监…
日前,区纪委进一步加强全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结合《准则》《条例》的新、新要求,制定并下发了《关于规范平谷区纪检监察干部办理婚丧嫁娶的暂行规定》(简称《规定》),促进全区纪检监察干部廉洁自律,加大监督力度。
《规定》指出,严格执行纪检监察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事前备案、事后报告制度,不得出现未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等违规行为。婚嫁事宜须提前10 天向区纪委登记备案;婚丧嫁娶事宜于事后10 日内向区纪委报告。事后报告内容与事前备案内容不一致的,应作出书面说明。处级纪检监察干部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要在年度领导班子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报告中具体说明。
《规定》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在办理婚丧嫁娶中,要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做到“八个不准”。即不准以送请柬、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告知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参加;不准以同一事由分批次、多地点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不准任何单位的公车、公物、办理婚丧嫁娶;不准收受以单位名义赠送的礼品、礼金(组织安排丧事正常悼念送花圈、挽联除外);不准个人以单位名义参加宴请和送礼;不准收受管理或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礼金;不准在任何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礼品、礼金;不准在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中搞社会公德的庸俗活动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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