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开水疗会所组织多女
导读: 本报讯湖北男子杨某是海口琼山区某大酒店五楼一家水疗会所的负责人,然而,他却以该会所为经营场所,组织多名女子从事活动。日前,海口中院二审以组织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00元。通讯员胡坤坤记者李…
本报讯湖北男子杨某是海口琼山区某大酒店五楼一家水疗会所的负责人,然而,他却以该会所为经营场所,组织多名女子从事活动。日前,海口中院二审以组织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00元。 通讯员胡坤坤记者李美香
现年37岁的杨某来自湖北,他是海南某养生服务有限公司代表人及某水疗会所负责人。2014年10月左右,他以海口市琼山区某大酒店五楼某水疗会所为经营场所,组织多名女从事活动。杨某聘用“杨星”(另案处理)担任会所经理,负责安排会所员工等工作;聘用刘某(已判决)等人担任会所收银员,负责收取嫖资、发送短信招揽嫖客、联系女到会所等工作;聘用段某(已判决)等人担任会所接待员,负责发送短信招揽嫖客、接待嫖客等工作;聘用“阿庆”、“琪琪”(均另案处理)负责管理女等工作。
杨某随意写一些手机号码交给接待员,然后由接待员发短信联系嫖客。嫖客到会所后,由接待员安排到相应的房间,由“阿庆”、“琪琪”安排女给嫖客,价格500元至900元,具体数额由“阿庆”、“琪琪”与嫖客商定。女与嫖客发生性关系后,将费用交给收银员,最后由“杨星”与“阿庆”、“琪琪”及女结账。2014年11月5日22时许,机关在该会所抓获正在的女郑某某及嫖客等8人。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杨某以水疗会所为经营场所,组织多名妇女从事活动,其行为构成组织罪,应依法惩处。杨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一审法院判决杨某犯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00元。宣判后,杨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近日,海口中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推荐:
来源:
免责声明:凡本网转载自其他媒体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引起的纠纷,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将在24小时内作更正、删除等相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