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2017年一违法广告典型案件公告
导读: 当事人对其发布的上述广告内容不能提供任何真实的科研、统计资料、调查结果等材料予以证明,且使用无法查证的顾客案例,其内容属虚假,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已违反《中华人民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
当事人对其发布的上述广告内容不能提供任何真实的科研、统计资料、调查结果等材料予以证明,且使用无法查证的顾客案例,其内容属虚假,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已违反《中华人民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的内容,不得、消费者。”之,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郴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开发区依据《中华人民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责令当事人廖丽萍立即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7000元。
推荐:
来源:
免责声明:凡本网转载自其他媒体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引起的纠纷,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将在24小时内作更正、删除等相关处理。